贵州:企业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新闻动态, 薪酬调查 09月 4th. 2009, 2:11pm昨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于日前确定。其中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上线为19%、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适用于贵州省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黔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左右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且差距较大的,可按基准线至上线区间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其上年工资水平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应按低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本企业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各地各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分配应向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倾斜,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